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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2018-0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FJM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引领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维护人类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应用和普及、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扎实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卫生工作。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促进中西医团结合作。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的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的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主管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邮政编码3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业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等相关工作,不断更新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医学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强化学会的服务意识,学会工作要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群众,服务于会员;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病残儿鉴定工作;

(八)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和临床技术的评价评审与论证工作,制定诊疗技术规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九)开展医疗服务标准的制(修)定及宣传推广工作;

(十)开展课题研究,加强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或筛查、统计、分析,以便于政府部门做出决策;

(十一)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

(十三)制定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十四)开展职业道德及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担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等相关专业的管理及研究人员;

4.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等,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会员。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联络秘书与本会联系。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产生中华医学会理事、专科分会委员及本会的理事、专科分会委员;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技术咨询活动;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优先在本专科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产生中华医学会理事、专科分会委员及本会的理事、专科分会委员;

3.可以成为本会专科分会(二级学会)的挂靠单位;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技术咨询活动;

5.定时免费取得本会赠送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汇编等;

6.接受委托,承办本会在各地召开的学术会议或举办的培训班;

7.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会章,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及医疗鉴定工作;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以后如需重新入会,应补齐退会期间的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福建省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会成员中四十五周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不少于四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因工作隶属需要而选任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工作变动后应相应卸任;因以上原因而替补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决定并经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学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学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学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二十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学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福建地图,其下为福建省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32”。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71228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